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木斯大学出版物、印刷品的印刷、发行及其监督管理,传播、交流科学文化知识,推进文化校园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佳木斯大学所属各类出版物、印刷品的出版、印制、发行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经行业审批部门审批合法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本规定所称印刷品,是指经学校批准由某部门或单位因工作需要而印制的在校内使用的所有印刷品。
第三条 学校对出版物公开发行、校内发行、出售、展销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印制、出售、展销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出版、发行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二章 出版物、印刷品的编辑、出版、印刷和发行
第六条 出版、印刷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任何出版物、印刷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八条 学校内部发行的印刷品不得对外公开宣传、陈列、展示;严禁征订、销售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第九条 印刷厂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十条 印刷厂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校内各期刊、报纸及其他出版物、印刷品的审批、监管。校内各单位、部门需要印制的在校内使用的印刷品需经佳木斯大学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校内各期刊、报纸及其他出版物、印刷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辖出版物、印刷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出版物、印刷品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依本规定予以取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